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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各省市為加強旅游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發展,規范旅游市場秩序,維護品牌策劃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制定了地方旅游管理條例,推動了旅游管理法制化的進程。如《安徽省旅游管理條例》(1999年3月26日通過,2002年4月4日修訂)、《浙江省旅游管理條例》(2000年12月28日通過)、《甘肅省旅游管理條例》(2000年1月14日通過,2002年3月30日修訂)、《上海市旅游條例》(2003年12月31日通過,2009年10月22日修訂)等。
國家或地方重點旅游區為了加強旅游區的保護和管理,合理開發和利用旅游資源指定的旅游區管理條例。如:杭州市人大常委會于2003年12月19日通過了《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條例對風景名勝區、風景區土地、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及其所處環境、品牌策劃、地形地貌、園林綠化、林木植物、水體水源、文物遺址以及環境污染防治等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條例還規定風景區內個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對風景區內的建設項目的管理,作出了比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和《浙江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更為嚴格的規定。其他類似的條例有《寧波東錢湖旅游度假區條例》、《普陀山風景名勝區條例》、《九華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