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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制不強問題
由于有關旅游規劃實施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無法做到有法可依,因此規劃執 行力不夠,目前雖然有《旅游發展規劃管理辦法》、《旅游規劃標識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認定管理辦法》和《旅游規劃通則》等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質監局頒布的部門性規章制度,但都屬于部門立法,涉及面有限,層級效力較低。旅游規劃實際操作中涉及的環境保護,文物保護、 風景名勝區保護、土地管理等內容,往往受制于其他類型的法律法規,并且容易受到一些強勢部門的抵觸,所以現有法規制度能夠發揮出來的作用非常有限。同時,在旅游規劃實 施與監管過程之中,由于旅游業自身法律體系的不健全,自身法規建設的不規范,造成旅游執法工作也難以開展。
(三)激勵不足問題
目前,我國旅游規劃的實施缺乏一套完整的政策激勵制度,表現為對實施主體的激勵 不夠和對實施行為的激勵不強。旅游規劃要在實際中較好地實施,必須充分調動各個旅 游規劃實施主體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新性,必須重視各種政策性激勵因素的應用,因此等待建立一套完善的激勵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