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滅火器年檢
您好領導,公司現在的滅火器要求每年檢一次,對此國家有相關規定么?感謝解答。
消防總隊回復:
《關于督促單位落實滅火器配置和定期檢查維護職責確保有效撲救初起火災的通知》(公消[2000]423號)已不再適用,不需要年檢,根據《滅火器維修》(GA95-2015)規定第4.1條要求,滅火器用戶應當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2008)的規定對在用滅火器進行定期檢查,發現符合維修要求的滅火器應及時送生產企業維修部門或其授權的維修機構進行維修。
《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2008
5.2檢查
5.2.1滅火器的配置、外觀等應按附錄C的要求每月進行一次檢查。
5.2.2下列場所配置的滅火器,應按附錄C的要求每半月進行一次檢查。
5.2.3日常巡檢發現滅火器被挪動,缺少零部件,或滅火器配置場所的使用性質發生變化等情況時,應及時處置。
5.2.4滅火器的檢查記錄應予保留。
附錄C建筑滅火器檢查內容、要求及記錄
a)水基型滅火器——6年;
b)干粉滅火器——10年;
c)潔凈氣體滅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12年。
a)永久性標志模糊,無法識別;
b)氣瓶(筒體)被火燒過;
c)氣瓶(筒體)有嚴重變形;
d)氣瓶(筒體)外部涂層脫落面積大于氣瓶(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
e)氣瓶(筒體)外表面、聯接部位、底座有腐蝕的凹坑;
f)氣瓶(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g)氣瓶(筒體)內部有銹屑或內表面有腐蝕的凹坑;
h)水基型滅火器筒體內部的防腐層失效;
i)氣瓶(筒體)的聯接螺紋有損傷;
j)氣瓶(筒體)水壓試驗不符合6.5.2的要求;
k)不符合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
l)由不合法的維修機構維修過的;
m)法律或法規明令禁止使用的。
1筒體銹蝕面積大于或等于筒體總表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3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機構;
4存在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現象;
5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滅火器;
6不能確認生產單位名稱和出廠時間,包括銘牌脫落,銘牌模糊、不能分辨生產單位名稱,出廠時間鋼印無法識別等;
7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8被火燒過;
9出廠時間達到或超過表10.0.8規定的最大報廢期限。
新標準GB4351-2023《手提式滅火器》于2025年1月1日正式實施,所有的滅火器都依照新的標準執行。
滅火器新標準與舊標準相比,做了很多改動,以下幾點作為重點項講解:
1、滅火器適用的火災類別代號直接體現在型號上
新版滅火器型號編制方法中最大的亮點是:將滅火器適用的火災類別代號直接體現在型號上,可以更便捷的辨別滅火器型號。
新的標準不再沿用舊標準的滅火器型號編制方法,而是啟用了新的型號編制方法。
2、滅火器的使用溫度范圍
新版滅火器標準將舊標準中滅火器的最高使用溫度范圍擴大,由原來的55℃提升到60℃。
3、滅火器瓶身顏色統一
滅火器的瓶身顏色舊標準中規定滅火器瓶身顏色推薦用紅色,但是并不做強制要求,因此市場上各種顏色的滅火器瓶身應有盡有。新標準中強制規定:所有的滅火器瓶身必須為GB/T3181中規定的R03大紅色!因此以后各種藍色的、黑色的、綠色的、黃色的滅火器都將退出市場。
4、閥門結構
新標準對滅火器的閥門結構有新要求,在裝有壓力表的閥門上,廠家需要設計能取下壓力表后滅火器不漏氣的氣芯結構。
也就是說以后滅火器上的壓力表可直接拆卸進行更換,操作更加便利。
5、新標準刪除了發光標志的要求
舊標準中要求滅火器應有發光標志,以便于在黑暗中指示滅火器所處的位置,因此很多廠家設置的發光的銘牌或者設置發光塑料圈裝配在滅火器瓶口。
6、滅火器噴射軟管長度要求
舊標準中規定充裝量大于3kg或者3L的滅火器軟管長度不應小于400mm。
新標準在舊標準的基礎上再規定不大于3kg或3L的滅火器如果配備配噴管的話其長度不應小于250mm。新標準還規定二氧化碳滅火器噴射軟管長度不應小于650mm。